二OO八年部分病种限额结算规定

录入:yxswsj2008  www.yxswsj.gov.cn   2008-5-31  人气:588

 

继市城乡居民医保领导小组下发《关于推行部分病种住院医疗费用限额结算的实施意见》(宜合管办发[2007]1号),明确阑尾炎、肺炎等十个病种实行限额结算以来,对提高参保人员得益率、控制住院费用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2008年部分病种限额结算规定如下:

一是关于正常分娩和剖宫产。首先必须是计划内的正常分娩和剖宫产,其次必须实行限额结算,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结报。二是关于各病种结算的比例。具体规定为:

各病种最高限额和补助标准

 

分类

疾 病

名 称

住院医疗费用

最高限额(元)

限额结算

补助标准(%

   

一级医疗机构

二级医

疗机构

一级医

疗机构

二级医

疗机构

 

 

 

 

 

 

阑尾炎

2100

2700

50

40

 

胆囊结石

3300

4500

50

40

采用腹腔镜手

术另加600

子宫肌瘤

3500

4700

50

40

采用腹腔镜手

术另加600

腹股沟疝

2100

3500

50

40

单侧(不含补片的价格)

白内障

2700

3300

50

40

单侧(含国产晶体)

甲状腺良性肿瘤

2700

3300

50

40

 

剖宫产

3000

4100

40

30

 

肺炎

1800

3000

50

40

 

急性肾小球肾炎

1500

2500

50

40

 

正常分娩

1500

2000

40

30

 

 

不予列入限额结算项目费用:

除按规定对参保人员一次住院收取的标准床位费、护理费、住院诊疗费、检查治疗费、手术费、药品费、一次性医用耗材费及临床病理费、检查费外,下列医疗费用不予列入:救护车使用费、空调费、陪客床位费、包房费、超标准床位费,参保人员本人要求进行的与本次住院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所发生的一切治疗费用。凡不予列入的一切费用,均由参保病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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