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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是省委、省政府“全省农村新五件实事工作会议”提出的具体要求,对建立和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缓解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了“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行政府组织推动,城乡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原则。除已参加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保险的对象外,户口在本市的所有城乡居民均可参加本保险。 该保险在参保的形式上,坚持整户参保的原则。保费按年计收,一次缴清后,才能进行补偿,实行一人一卡的医疗保险卡制度。2008年度市级以上财政按85元/人.年进行补贴,镇(园、区、街道)财政按45元/人.年进行补贴,个人自负70元/人.年。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以民政局核定的为准)个人自负部分实行免交,由各镇(园、区、街道)或村(居委)财政承担。 参保对象必须按规定征缴的时间内及时缴费,否则,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保险待遇。新生儿在11月20日前出生的,列入当年征缴对象范围;在11月20日后出生的(含11月20日),列入到下一年度征缴对象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基金征缴入库日制度,即限定每年的12月31日为征缴入库日,补偿期限为下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入院日期为准。 我市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门诊个人帐户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模式。2008年为每位参保人员设立了30元的门诊个人帐户,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时,每人每日每次门诊处方中,药品可报部分按50%结报补偿,最高补偿额30元,用完为止,年度内未用完的,余额结转至下一年度。住院补偿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结报补偿。不予补偿范围: 1、自购药品和按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药品及有关费用; 2、镶牙、口腔正畸、验光配镜、助听器、器官、美容治疗、整容和矫形手术、气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别护理、健康体检、非医疗性个人服务等项目的费用以及陪客费、中药煎药费、交通费、出诊费、住院期间的杂费等; 3、除实行单病种限额结算的计划内正常分娩(剖宫产)以外的其他计划生育所需的一切费用; 4、因他人造成参保对象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 5、工伤意外造成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 6、康复性医疗费用; 7、因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8、参保对象因自杀、自伤、自残、打架、斗殴、吸毒、服毒、酗酒、酒后驾车、无证照驾驶、欺诈、犯罪等故意行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9、参保对象在不属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的治疗费用和专科门诊费用(包括国外及境外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康复中心、联合诊所、家庭病房等),以及营利性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一律不予结报; 10、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不予补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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