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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重复投保
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坚持不重复投保的原则,已参加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对象不能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二、征缴时间
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工作在全市动员大会后启动(通常为每年九月下旬),请参保对象必须在各镇(园、区、街道)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及时缴费,超过征缴有效期限的,不再纳入参保对象范围。
三、结报地点
如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必须在所就诊的定点医疗机构结报;参保人员在市外医疗机构就诊后,则必须携带相关材料至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中心结报。
四、出院结报所需材料
参保人员出院结报时,必须提供就诊的出院发票、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用药明细清单、城乡居民医保卡、身份证原件(及代办人员身份证原件),若为外伤病人则需提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外伤情况审核表》,五保户、低保户需提供《五保供养证明》、《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重点优抚对象需提供《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证》,转外市就诊的参保人员还必须提供《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院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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