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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更好地体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优越性,确保政府这一实事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宜兴市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补助暂行规定》(宜政办发[2006]104号)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原《宜兴市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补助暂行规定》(宜政办发[2006]104号)第七条补助范围中,规定必须是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得到补助。现调整为在市内医疗机构无法满足治疗需求的特殊病种,必须填写《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院申请审批表》和《宜兴市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补助申请表》,经市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卫生局农保办)审核同意后,可以外出进行门诊治疗并按照政策给予补助,年度内未申报者不予补助。
特此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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