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宜兴市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补助相关规定的通知

录入:yxswsj2008  www.yxswsj.gov.cn   2008-5-21  人气:588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更好地体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优越性,确保政府这一实事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市政府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宜兴市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补助暂行规定》(宜政办发[2006]104号)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原《宜兴市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补助暂行规定》(宜政办发[2006]104号)第七条补助范围中,规定必须是本市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方可按规定得到补助。现调整为在市内医疗机构无法满足治疗需求的特殊病种,必须填写《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院申请审批表》和《宜兴市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补助申请表》,经市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卫生局农保办)审核同意后,可以外出进行门诊治疗并按照政策给予补助,年度内未申报者不予补助。

特此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OO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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