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2008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录入:yxswsj2008  www.yxswsj.gov.cn   2008-5-21  人气:63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水平,解决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实际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无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筹集遵循的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加,市、镇(园、区、街道)和村、参保对象个人共同出资,征管分离、互助共济、专款专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四条  本保险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组成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乡居民医保办),所需人员及编制在卫生系统内部调剂解决,具体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

第五条  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兴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办支付业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设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业管中心),聘用医保专管员进行具体的支付补偿工作,基金年度自求平衡,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六条  经办机构的人员及工作经费不得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由市财政列入预算。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八条  本保险以公历年度为单位进行筹集。限定每年的12月31日为征缴入库日,补偿期限为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以入院住院日期为准。各镇(园、区、街道)必须在11月20日前将收缴的基金全额上缴至市财政城乡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九条  除按规定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和中小学生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对象外,户口在本市的所有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第十条  城乡居民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根据整户参保的原则,按照规定时间一次性缴清后方可享受本保险。

第十一条  参保对象筹资标准按照当年度《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对参加本保险的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以民政局核定的为准)个人自负部分由各镇(园、区、街道)或村财政承担。

第十三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收缴工作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由宜兴市城乡居民医保办委托各镇(园、区、街道)收缴。市政府向各镇(园、区、街道)下达任务书,各镇(园、区、街道)向行政村(居委)下达任务书,并纳入各级年终考核,严格奖惩。

第十四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城乡居民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用于增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对纯农业人口的自负部分进行适当补贴。

 

第三章  基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由宜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领导小组及市城乡居民医保办负责基金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在具有资质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联社设立基金收入财政专户,市城乡居民医保办在市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基金支出专户,业管中心在市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基金支出户,各镇(园、区、街道)财政所在市财政部门确定的金融机构设立基金收入镇级分户。

基金收入镇级分户用于收缴城乡居民个人上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本基金的资助、捐赠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财政专户上缴所征收的基金。

市级基金收入财政专户用于汇集镇级收入分户基金收入、镇财政补贴、市财政补贴、上级补助资金及市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资助、捐赠等款项。

基金支出专户用于按支出进度向业管中心转付所需资金。

基金支出户用于按有关规定和对定点医院的考核结果支付补偿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七条  基金收缴时,分别以村、居委为单位,对缴款人或单位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款票据。并根据市城乡居民医保办的要求,详实填写各类报表和新参保人员信息采集表,输入计算机管理。

第十八条  基金支出时,由业管中心每月底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编制下月度用款计划,报市城乡居民医保办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核金额,及时将批复金额的90%(10%留作定点服务保证金)拨付到市城乡居民医保办,由其将基金在每月15号前拨付到业管中心支出户。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用于补助参保城乡居民因疾病达到规定起报点的大额住院医疗费用,以有效防范城乡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度筹资总额的10%以下。

第二十二条  费用补偿采取分段累进计算的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在本地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就诊执行不同的补助标准,鼓励并引导参保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四条  市业管中心要按照规定,本着简化手续、方便患者的要求,及时审查、核算和支付参保者的医疗费用,不得拖欠。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范围内就诊的,实行就诊医院现场结报。凡在本市外医院就诊的,一律到市业管中心结报。

第二十六条  因治疗需要或参保对象要求到市外医院诊治的,转市外医院诊治的条件、审批制度、指定医疗机构及医疗费用结报详见《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制度的意见》。

 

第四章  基金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成立相关职能部门和参保城乡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业管中心每月向市财政部门、市城乡居民医保办上报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月度报表,每季向以上两个部门书面汇报基金收支使用情况,同时采取张榜公布形式向社会公布,让参保对象直接进行监督,保证参保城乡居民享有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对业管中心办理的医疗费用补偿情况,每年要组织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市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卫生、审计部门。对侵占、挪用基金的,由其上级机关限令归还;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滥用职权造成医疗基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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