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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二、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三、实施主体、申请方式、受理地点、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市卫生局
(二)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三)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四)联系方式: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0510-87971957、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电话:0510-87961209
四、实施条件或标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 (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七)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 (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七、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由窗口受理人员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七科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现场审核; 3、许可: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或称《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发证: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原受理地点领取《放射诊疗许可证》或称《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八、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项目:现场调查费、审查费; (二)收费依据:《关于印发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1996]417号和苏财综[96]153号); (三)收费标准:详见文件(资料工本费按实收取)。
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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