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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医师执业注册
二、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实施主体、申请方式、受理地点、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市卫生局
(二)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三)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市卫生局医政科
(四)联系方式: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0510-87971957、市卫生局医政科电话:0510-87994703
四、实施条件或标准: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市卫生局申请注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四)医师资格证书; (五)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七)所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八)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由窗口受理人员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下同) 2、审核:由市卫生局医政科对申请人的资格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3、许可:审核后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市卫生局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市卫生局发放《医师执业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给予作出不予注册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发证:申请人到市卫生局医政科领取《医师执业证书》或不予注册的决定书。
(二)办理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
八、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项目:执业医师注册费; (二)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 (三)收费标准:每人25元。
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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