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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二、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实施主体、申请方式、受理地点、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市卫生局
(二)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三)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市卫生局医政科
(四)联系方式: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0510-87971957、市卫生局医政科电话:0510-87994703
四、实施条件或标准: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五、数量:符合宜兴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等概况; (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6)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7)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8)仪器、设备配备; (9)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10)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11)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 (13)投资预算; (14)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3、选址报告: (1)选址依据; (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3)选址所在地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布局关系; (4)占地和建筑面积; 4、建筑设计平面图。 (二)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2、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7、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卫生技术人员总数及各类人员的结构; 8、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清单。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站等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还应当提交科室设置、卫技人员、医疗器械和设备清单。
七、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办理程序: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受理:申请人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由窗口受理人员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由市卫生局医政科等对申请人的提交有关资质、可行性报告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3)许可: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市卫生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由市卫生局发放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发证:申请人到受理地点领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受理:申请人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由窗口受理人员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由市卫生局医政科等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同时对申请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现场勘察; 3、许可:经市卫生局领导集体商议,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4、发证: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市卫生局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办理期限:
1、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
八、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一)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不收费。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1、收费项目:执业注册登记费、医疗机构校验费; 2、收费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评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费[1997]433号、苏财综[1997]159号、苏卫财[1997]90号); 3、收费标准: (1)执业注册登记费: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中医院不满80张)的医疗机构及一级专科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县(市)专科防治院每单位200元/次;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医疗机构减半收费。 (2)医疗机构校验费: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中医院不满80张)的医疗机构及一级专科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县(市)专稗防治院每单位150元/次。
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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