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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二、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三、实施主体、申请方式、受理地点、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市卫生局
(二)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三)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四)联系方式: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0510-87971957、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电话:0510-87961209
四、实施条件或标准: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书面申请; (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三)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二)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
八、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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