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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乡村医生执业许可
二、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三、实施主体、申请方式、受理地点、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市卫生局
(二)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三)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市卫生局防保科
(四)联系方式: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0510-87971957、市卫生局防保科电话:0510-87980420。
四、实施条件或标准:
2003年8月5日前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的乡村医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省卫生厅统一制发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聘用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三)相关学历证明、证书;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符合《江苏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以及相关的学历、培训或工龄等方面的证明。 符合《江苏省乡村医生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申请注册的,除提交以上1-4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或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在岗的证明材料)、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七、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由窗口受理人员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由市卫生局防保科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3、许可: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市卫生局分管领导签字后,报至无锡市卫生局和省卫生厅,取得全国统一的乡村医生执业证编码,由市卫生局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给予作出不予注册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发证: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市卫生局防保科领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不予注册通知书。
(二)办理期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本行政许可不收费
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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