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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二、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三、实施主体、申请方式、受理地点、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市卫生局
(二)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三)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四)联系方式: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0510-87971957,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电话:0510-87961209
四、实施条件或标准:
因无实施细则,实施条件或标准待定。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书面申请; (二)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二)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
八、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待定
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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