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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
二、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三、实施主体、申请方式、受理地点、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市卫生局
(二)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三)受理地点:宜城镇(包括环科园,下同)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个体户,下同)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申请;其他区域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到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申请
(四)联系方式: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0510-87971957、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电话:0510-87961209。
四、实施条件或标准:
凡在宜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食品摊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卫生条件。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申领卫生许可证的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生产经营食品的项目、品种、方式、规模;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4、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5、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场地使用证明复印件,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图; 6、消毒、防尘、防蝇、防鼠、垃圾处置及更衣、个人卫生等卫生设施的名称、数量、材质、规格及位置; 7、食品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 8、内部食品卫生管理的网络、组织; 9、产品配料、配方、使用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采用的质量标准及其索证制度; 10、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用主要工具、设备、容器、包装材料的卫生情况; 11、产品标识、说明书样稿; 1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13、生产用水水源、水质情况等资料; 14、企业内部检验机构、仪器、人员、项目以及采用标准等情况; 15、省级卫生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仅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申领卫生许可证,应当提交的资料为前款第1项至第8项和第15项的资料。 (二)食品摊贩申领卫生许可证的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业主相关身份证明复印件; 3、生产经营的品种及相应卫生设施; 4、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以及健康证明合格证明复印件; 5、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不能集中设摊的食品摊贩申领卫生许可证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部门规定的设摊证明)
七、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由窗口受理人员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应科室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现场勘察; 3、许可: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按权限由分管领导或科长签字后发放《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发证: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原受理地点领取《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到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项目: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费、现场调查费; (二)收费依据:《关于印发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1996]417号和苏财综[96]153号); (三)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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