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二、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三、实施主体、申请方式、受理地点、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市卫生局
(二)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三)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市妇幼保健所社保科(市宜城镇通贞观路)
(四)联系方式: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0510-87971957、市妇幼保健所电话:0510-87929013
四、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符合医疗保健设置规划; (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符合母婴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四)符合《江苏省医疗手术分级管理规范》。
五、数量:根据医疗保健设置规划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书; (三)有关医护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七、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由窗口受理人员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由市妇幼保健所对申请人的资质、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并现场踏勘; 3、许可: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市卫生局分管领导签字后由市卫生局发放《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给予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发放意见书: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原受理地点领取《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办结。
八、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项目:工本费; (二)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等工本费标准的通知》(急计价费[1996]1222号); (三)收费标准:10元/证。
九、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