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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护士执业许可
二、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第十三条规定: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实施主体、申请方式、受理地点、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市卫生局
(二)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三)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市卫生局医政科
(四)联系方式: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0510-87971957、市卫生局医政科电话:0510-87994703
四、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二)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 (一)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的人员: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3、护理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或《护士执业证书》;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岗位证明。 (二)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人员: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3、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护士执业证书》;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岗位证明; 6、近期免冠1寸免冠正面彩色相片2张。 (三)1994年1月1日前,获得护士或助产士专业技术资格,在护理岗位者: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3、护士或助产士专业技术系列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享有护龄津贴档案复印件及护理部出具的岗位证明; 7、近期免冠1寸免冠正面彩色相片2张。
七、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由窗口受理人员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由市卫生局医政科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3、注册: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卫生局予以注册;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注册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发证:申请人到市卫生局医政科领取注册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或不予注册决定书。
(二)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八、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项目:注册费; (二)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护士注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98号); (三)收费标准:注册费首次注册8元,再次注册(每两年一次)4元。
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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