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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二、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还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供水。
三、实施主体、申请方式、受理地点、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市卫生局
(二)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三)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四)联系方式: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0510-87971957、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电话:0510-87961209
四、实施条件或标准:
(一)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二)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三)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四)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五)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六)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三)生产场地布局、工艺流程和防护设施的资料; (四)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验报告; (五)供水单位所用的管材、滤材、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资料和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六)供、管水人员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资料复印件; (七)有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的还必须提供水源选择可行性认证(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七、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由窗口受理人员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监督七科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并对其申请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现场审核; 3、许可: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发放《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发证: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原受理地点领取《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到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
八、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项目:集中式供水单位审查费、现场调查费; (二)收费依据:《关于印发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1996]417号和苏财综[96]153号); (三)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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