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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二、设定法律依据名称及相应条款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实施主体、申请方式、受理地点、联系方式:
(一)实施主体:市卫生局
(二)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三)受理地点:宜城镇(包括环科园,下同)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包括个体户,下同)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申请;其他区域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到宜兴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申请
(四)联系方式: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电话:0510-87971957、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电话: 0510-87961209
四、实施条件或标准:
凡在宜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场所以及新、改、扩建的公共场所必须符合法定的卫生要求。
五、数量: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二)房屋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三)单位负责人或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经营场所平面图、工艺流程图; (五)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以及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工商名称核准批复; (七)有关经营场所环境检测及产品监测检验报告。
七、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人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由窗口受理人员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2、审核:由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相应科室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项目的卫生设施进行现场勘察; 3、许可: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经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按权限由分管领导或科长签字后发放《卫生许可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4、发证: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到原受理地点领取《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办理期限:
法定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 承诺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到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一)收费项目:公共场所生产经营者审查费、现场调查费; (二)收费依据:《关于印发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苏价费[1996]417号和苏财综[96]153号); (三)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九、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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